英國向國民進行全球徵稅,新移民則有寬限期,只要港人抵英後9個月內將香港自住物業出售,則可豁免資產增值稅(Private Residence Relief),不少移民人士都知道。不過,如果限期內未能成功將港樓賣出,而香港物業已明顯變成非自住,這條數應該如何計算?又有沒有方法避開?
阿明(化名)移居英國後,未能在寬限期內成功出售港樓,需要繳付18%或28%資產增值稅,視乎稅階。他本身稅階處於28%,其香港物業於離港前10年買入,最終抵達英國2年後才賣出,總共獲利1,000萬港元,需要繳付稅額公式如下:
1,000萬港元 x 28% x {1-[(10年+9個月) ÷ 12年]}= 29萬港元
即是說,實際稅額是按阿明持有物業年期(12年),並以「Pro rata」方式計算在香港居住年期(10年9個月)。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層樓是作投資用途,便沒有以上優惠,需要以整體利潤計算資本增值稅,稅款達到280萬港元。
對於阿明而言,這筆29萬港元稅款依然相當「肉赤」——有沒有方法可以豁免呢?實際上仍是有的。首先,賣樓後所得盈利可以申請豁免,方法是報稅時申報自己主要居籍(Main Domicile) 是香港而不是英國。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英國容許雙重國籍,因此申報居籍在香港並不會影響BNO「5+1」移民並取得當地國籍計劃。
豁免港樓資本增值稅有法
然後,在申報海外收入時,即阿明在香港賣樓後所得之利潤,可選用「匯款制」(Remittance Basis)而不是全球納稅制(Arising Basis)方式申報。
以上說法似乎頗複雜,我們逐一解釋。在經典的 IRC v Bullock法庭案例中引伸,只要能提供將來回流香港意願,包括維持住址、和香港人脈保持聯繫,便能聲稱自己居藉仍然是香港,從而避開環球稅。不過當然英國稅局最終有權不同意而和當事人打官司。
就「匯款制」及「全球納稅制」之差別,若打算採用前者去避免因出售香港物業而被徵收資本增值稅,有關資金或利潤絕對不能流入英國,否則日後再匯入英國時將有可能會被視為英國收入一部份並進行徵稅。
但採用「匯款制」的話,在英國收入將會失去免稅優惠。有沒有方法拆解?文章所限,我們下回再分解。
子非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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